(一)创业资助
1.申报条件
注册成立在五年以内,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
2.资助标准
受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和未来产业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项目资助强度不超过100万元。
(二)创客创业资助
1.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为创客个人、团队或在深注册且未满一年的小微企业;
(2)申请人为创客个人、团队的,批准立项后,须在深圳注册企业实施项目,以法人资格签订资助项目合同。
2.资助标准
受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项目资助强度不超过100万元。
(三)个人创客
1.申报条件
申请人须是有依托单位的创客个人;依托单位须是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客空间、孵化载体、高等院校或技工学校。
2.资助标准
受市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创新创业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四)企业研究开发资助
1.申报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深圳企业;
(2)企业已建立研发支出台账;
(3)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企业已建立内部研发机构;
(4)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
2.资助标准
按研究开发实际投入,予以一定比例、最高1000 万元的事后支持
(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
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符合条件、未获得国家认定的入库企业,可予以连续三年的研发费用支持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
a.申报条件
(1)在深圳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企业拥有知识产权且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4)企业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销售收入低于0.5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销售收入在0.5亿元以上、2亿元(含)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3.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5%。
(5)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有效期内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自动入库。
b.资助标准
入库企业,可予以连续三年的研发支持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
a.申报条件
(1)已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2)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b.资助标准
连续三年的研发费用支持
(六)技术公关
1.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
(2)申请单位应当有良好的研发基础和条件、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能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具备承担大型高技术研究开发或者产业化项目能力。
(3)省科技特派员入驻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2.资助标准
受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和未来产业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项目资助强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七)银政企合作项目
1.银政企合作项目入库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
(2)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4%;
(3)企业上年度60%以上的营业收入来自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民生科技领域的产品或服务;
(4)项目为科技研发项目;
(5)项目不在财政委托全贴息转贷款计划之列。
对符合以上条件,且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企业予以入库。中小企业划定标准详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银政企合作项目贷款贴息
资助标准
银政企合作支持的科技研发入库项目贷款贴息资助,受银行放贷规模和科技研发资金年度贴息总额控制
(八)科技应用示范项目
1.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与使用单位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科技应用示范项目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也可由上述双方联合申报;
(2)示范范围:深圳市内或深汕合作区内组织;
(3)成果权属:科技应用示范项目所形成的实物产权归属于使用单位。
(4省科技特派员入驻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2.资助标准
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未来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科技应用示范项目实施年限为两年,单个项目资助强度不超过500万元。
(九)股权投资
1.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
(2)申报单位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
2.资助标准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年度股权投资资金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股权评估、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十)创客交流活动项目
1.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并且是创客交流活动的组织者或承办者;或者为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对象。
(2)申报项目具有一定影响力。
2.资助标准
有数量限制,受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事后资助方式,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一)创客服务平台
1.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拥有为创客提供开放式服务的专业团队;
(3)具备为创客提供教育培训、创意设计、开源软件硬件、开模打样、小批量制造的服务能力和条件。
2.资助标准
有数量限制,受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
(十二)创客空间项目
1.申报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3)拥有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团队;
(4)入驻创客或项目不少于20个。
2.资助标准
有数量限制,受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十三)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
1.申报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在项目合同期内提供一定面积的场地由政府支配;
(3)制订了较完善的科技企业孵化制度,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或创新创业项目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开展创业辅导、投融资、市场推广等方面的孵化服务;
(4)在孵企业数量达10家以上。
2.资助标准
有数量限制,受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十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
1.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
(2)从事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5人,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3)具备对外提供检测、分析、测试等公共技术服务的装备能力和场地条件,拥有的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600万元,检测、分析、测试专用场地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已提供规模化的相关技术服务3年以上,每年来自于我市机构的服务收入不少于总服务收入的50%。
2.资助标准
受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和未来产业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项目资助强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十五)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申报条件
(1)依托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
(2)依托单位须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近2年每年研发费用800万元以上;拥有5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3)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现值不低于600万元;
(4)拥有岗位专职研发人员20人以上,具有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人数比例10%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和硕士学位人数比例35%以上。
2.资助标准
受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和未来产业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项目资助强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广东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深圳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予以最高3000万元支持。
(十六)重点实验室项目
(十七)天使投资引导项目
1.申报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且经备案的创投机构投资的天使投资项目企业;
(2)项目为科技研发项目。
2.资助标准
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对经备案的创投机构投资的天使投资项目企业,按其获得实际现金投资额的2%,予以最高50万元一次性资助。
(十八)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
(2)申请单位开展下列综合性或专业性的科技金融服务:
创投服务,科技金融人才培训服务,信用体系服务,投贷联动服务,科技金融高端学术会议论坛,不涉及债权和股权的众筹项目,集合债、区域集优债等多渠道融资服务,以及其他科技金融服务。
2.资助标准
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
(十九)科技保险项目
1.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
(2)申报单位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
(3企业申请资助的保险为《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和《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试点经营科技保险业务的批复》(保监发〔2008〕190号)规定的,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险种;
2.资助标准
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每家企业资助最高5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保费支出的50%。
(二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配套
1.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是已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立项资助,且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
(2)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立项,未予配套或配套不全的项目,经费实际到账时间为2016年7月30日之前;
(3)重点资助即将完成的项目。
2.资助标准
有数量限制,受配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配套资金比例最高1:1
(二十一)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二十二)深港创新圈项目
1.申报条件
申请联合研发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2)申请单位已与香港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共同开展研究活动。
2.资助标准
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资金的50%。
(二十三)委托贴息转贷项目
1.申报条件
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科技研发及其产业化的成果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中小企业,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对人才创办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予以优先推荐。
2.资助标准
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每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年;每家企业原则上每年只能申报1个项目;每家企业累计资助不超过3次。
(二十四)软科学研究项目
1.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注册的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软科学项目的市外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
(2)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原则上每年只能承担一个软科学研究项目,已在市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研究项目,不得再申报。
2.资助标准
有数量限制,受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
(二十五)基础研究项目
1.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业,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
(2)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申请单位的在职研究人员,项目完成年度不超过其法定退休时间。申请人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市级基础研究项目不超过3项;
(3)医疗卫生类项目需获得所在单位的推荐。
(4)对从事基础前沿研究的高层次人才,予以优先支持。
2.资助标准
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和未来产业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自由探索项目资助强度不超过50万元,单个学科布局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来源:深企政策在线,由中兴达深圳商标注册公司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