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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之歌》著作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岳云鹏不构成侵权!

来源:惠州中兴达—19年知识产权运营经验,一站式商标注册丨专利申请丨版权登记丨高新双软认定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19-10-16    浏览次数:3661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众得公司)与万达彩视传媒有限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岳龙刚(艺名岳云鹏),关于音乐作品《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啊~啊~五环,你比四环多一环;啊~啊~五环,你比六环少一环。”听见这熟悉的歌声,想必我们总会不由自主的哼唱起来。如今终审的结果让大众都松了一口气,以后可以继续听小岳岳唱这首歌了。



据了解,《牡丹之歌》创作于1980年,由乔羽作词,吕远、唐诃作曲,蒋大为演唱。后在2018年,乔羽出具授权书,将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著作权之财产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复制权以独占排他方式授权给乔方,而后乔方授权给了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众得公司认为,岳云鹏未经授权擅自改编《牡丹之歌》并用于商业演出,并在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拍摄制作上映于2015年7月的电影《煎饼侠》中作为背景音乐和宣传推广曲MV使用,其行为侵害了众得公司依法享有的改编权。遂将其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述四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25万元。

对此,被告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在答辩中提到,众得公司仅是通过授权取得了音乐作品《牡丹之歌》词作品部分的著作权,其无权主张曲或整体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另外,《五环之歌》中的词作品与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词作品完全不相同,也没有任何实质相似之处,属于独立的作品,具有独创性。

岳云鹏则辩称,其作为演唱者只享有表演者权,不可能实施所谓的“改编行为”。《五环之歌》并没有对《牡丹之歌》造成任何贬损或带来任何不良影响,反而促使更多年轻人了解了经典老歌《牡丹之歌》背后的故事和寓意。

滨海法院经审理查明,即便《五环之歌》的灵感和素材来源于《牡丹之歌》,并使用了与歌曲《牡丹之歌》中对应部分的曲谱,容易使人在听到这首歌时联想到《牡丹之歌》,但该案并不涉及对《牡丹之歌》曲谱使用行为的认定,仅就歌词部分而言,《五环之歌》的歌词不构成对歌曲《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故未侵犯众得公司对歌曲《牡丹之歌》词作品享有的改编权。据此,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众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天津三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四被告停止使用电影《煎饼侠》第46至51分钟有关《五环之歌》的背景音乐,停止《五环之歌》宣传MV的互联网传播;四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25万元。
众得公司上诉称,作为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共有著作权人,有权单独主张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改编权。尽管从法理上讲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可以分别行使,但不意味着合作作者只能主张自己创作的那部分作品的权利,而不能对其他部分的作品主张权利。
此外,从歌曲《牡丹之歌》变成《五环之歌》,可以很明显辨别出《五环之歌》保留了《牡丹之歌》的旋律,而歌曲所表达的内容从之前的对牡丹的赞誉之情变为对五环堵车现象的一种抱怨或者发泄情绪。作为《牡丹之歌》的著作权人,无论是词作者还是曲作者,是完全有权利拒绝他人将自己的歌曲改编成其他内容或风格,或者用于其他用途,因为这种改编属于对歌曲整体内容的改编,涉及的是歌曲的整体表达效果,必须获得歌曲的作者,及词曲作者共同同意才能够予以改编。

万达公司辩称,词作者乔羽授权乔方著作权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故众得公司不享有案涉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诉权。此外,《牡丹之歌》不是合作作品,而是一个结合作品,音乐作品《牡丹之歌》词、曲作者分别对其创作的部分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众得公司无权主张曲或整体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也不能在整体著作权未受侵犯的情况下主张《牡丹之歌》的著作权。

新丽公司辩称:1.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2.音乐作品《牡丹之歌》并不是合作作品,而是一个结合作品。音乐作品《牡丹之歌》词、曲的作者分别对其创作的部分享有独立的著作权,故上诉人没有请求其改编权受到侵害的权利。

金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仅是通过授权取得了音乐作品《牡丹之歌》词作品部分的著作权,被控侵权音乐作品《五环之歌》中的词作品与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词作品完全不相同,也没有任何实质相似之处,属于独立的作品,具有独创性,没有侵害音乐作品《牡丹之歌》歌词作品的著作权。

岳云鹏辩称,其仅为被诉侵权作品的演唱者,并未实施所谓的“改编行为”案涉行为与其无关。根据金狐公司与案外人滚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合作合约书》,能够证明《五环之歌》系为电影《煎饼侠》创作的具有完整著作权的音乐作品,词曲作者均为MCHotdog,演唱者是岳龙刚。作为演唱者的岳龙刚只享有表演者权,其作为邻接权人,不可能实施所谓的“改编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牡丹之歌》是词、曲作者共同创作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归属词作者乔羽及曲作者吕远、唐诃共同享有。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应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各个合作作者不能单独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该案中,乔羽授权乔方、乔方再授权众得公司的授权书均载明,乔羽将包括涉案音乐作品《牡丹之歌》(合作作品)著作权共有权之财产权利之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复制权以独占排他的方式不可撤销地授予被授权人。可见,众得公司作为被授权人,对于音乐作品《牡丹之歌》著作权属于合作作者共有,词作者乔羽仅为著作权共有人之一应属明知,故众得公司不享有音乐作品《牡丹之歌》改编权。
此外,《五环之歌》与《牡丹之歌》的歌词作品从立意到内容均不相同,《五环之歌》歌词构成了全新的作品。因此,《五环之歌》没有利用《牡丹之歌》歌词的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基本内容,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四被告人未侵犯《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权。
综上,众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终审判决虽然《五环之歌》并没有对改编《牡丹之歌》构成侵权,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的对歌曲改编都是不侵权的!改编他人作品应当注意合理使用,确认著作权人并积极沟通交流,尊重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今这类侵权案例层出不穷,甚至于盗用作品,据为己有,原作者辛辛苦苦创作的成果化为乌有,权益得不到保障。

因此唯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第一时间健全自身作品合法权益,才是维护自身利益的不二选择。原作者对于自己合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积极地去进行著作权登记,在面对侵权行为时才有合理合法的武器去还击从而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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